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21刑初17号公诉机关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维、祁绍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向仁和镇菠萝村委会羊毛村一组购买了集体所有的懒坡山山林35年的经营管理权。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自用和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砍工赵某甲、柏某某等人到懒坡山山林采伐林木,后将采伐的林木部分摆放于家中,部分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被告人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66.37553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审批得懒坡山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活立木蓄积为66.37553立方米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无证采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木柴5堆、锯材3堆的照片、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木材拍卖款人民币5000元,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和清单、林权证、懒坡山山林承包合同书、涉案木材拍卖登记表及竞价表、情况说明,证人段某甲、李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柏某某、段某乙、赵某乙、赵某丙、段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公诉与辩解,林木采伐现场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活立木蓄积为66.37553立方米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森林资源不受破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涉案木材拍卖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仁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