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783号
原告:陈某,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年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贵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