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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76号

陈浩中、西华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浩中,西华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裁判文书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陈浩中。被执行人西华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地址西华县。法定代表人于二奎。陈浩中申请执行[西华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4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浩中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西民初字第144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