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356号
原告:陈基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陈海滨,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陈基炉与被告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陈基炉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基炉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基炉撤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565元,由原告陈基炉负担。
审 判 长 叶春娟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人民陪审员 郑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