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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4356号

陈基炉与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基炉,陈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356号

原告:陈基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陈海滨,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陈基炉与被告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陈基炉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基炉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基炉撤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565元,由原告陈基炉负担。

审 判 长  叶春娟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人民陪审员  郑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