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326号
原告:赵达,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刘金,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达诉被告刘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达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