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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326号

赵达与刘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赵达;刘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326号

原告:赵达,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刘金,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达诉被告刘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达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