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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093号

周家栋与岳占、陈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家栋,岳占,陈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周家栋,男,194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占,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陈响,男,199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592174-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崇宁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栋与被告岳占、陈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家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周家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