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455号
原告:夏健东。
委托代理人:杭璐东、庄小娟,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肖婷。
原告夏健东与被告顾肖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5月22日计算至判决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鲁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健东委托代理人庄小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肖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被告顾肖婷因生意和亲戚建房所需向原告夏健东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收据一张,约定顾肖婷向夏健东借到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1日止,付款方式为不转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故成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肖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健东借款50000元;
二、被告顾肖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健东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5月22日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被告顾肖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鲁 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