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8号申请人马文建,男,199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马吉星,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贾永帅,男,灵寿县。
申请人马文建因与被申请人贾永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文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永帅的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马文建已向本院提供65000元存款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文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马文建提供的程军秀的存款共计65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贾永帅的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