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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财保18号

马文建、贾永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文建,贾永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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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8号申请人马文建,男,199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马吉星,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贾永帅,男,灵寿县。

申请人马文建因与被申请人贾永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文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永帅的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马文建已向本院提供65000元存款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文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马文建提供的程军秀的存款共计65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贾永帅的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