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20号
原告:扈红霞,市民。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邢令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玉,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扈红霞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扈红霞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扈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扈红霞负担。
审判员 郭纪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令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