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753号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翠,总经理。被告况成坤,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况成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况成坤已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况成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