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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223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223号原告王*,女,汉族,19**年*月**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邓*,男,汉族,19**年*月**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

原告王*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蔚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