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223号原告王*,女,汉族,19**年*月**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邓*,男,汉族,19**年*月**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
原告王*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蔚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