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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执字第236号

甘林兴与李永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林兴,李永奇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民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甘林兴,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李永奇,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大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奇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奇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多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