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民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甘林兴,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李永奇,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大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奇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奇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多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