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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86号

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庄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86号原告庄某。被告刘某。

原告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 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