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86号原告庄某。被告刘某。
原告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 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