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陈巧芳。委托代理人梁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金平。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存。第三人华民君联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2层205室。法定代表人张金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芳诉被告龙金平、被告王爱存、第三人华民君联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巧芳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巧芳负担。
审判长 张 媛
审判员 孟伟彬
审判员 张建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