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283号原告俞文生。被告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竹山,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维柱,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季文生,该中心工伤生育科科长。第三人江苏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257号。法定代表人周日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俞文生诉被告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第三人江苏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俞文生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文生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文生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郑朝芳
审 判 员 陆小暐
人民陪审员 王 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