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丙柳,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韩传富,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庄秀芬,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丙柳与被执行人韩传富、庄秀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传富、庄秀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5148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韩传富的房产已查封但申请人不要求处分,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韩传富、庄秀芬尚欠申请执行人谢丙柳执行款251482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第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连新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孙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