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4657号起诉人刘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2016年2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敏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以郑俊为被告,诉称:被告郑俊在平安银行办理贷款,因贷款逾期,起诉人一次性代其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起诉人并非被告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因该笔借款系起诉人的女儿经手办理,故起诉人帮被告垫付。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合法依据而受到起诉人代其偿还银行贷款,起诉人因此利益遭受损失,故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的财产争议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位于四川省岳池县,起诉人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冠 鹏
审 判 员 邓 小 明
代理
审判员 胡 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伯男(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