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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56号

启东市寅兴垦区管理委员会与杨卫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启东市寅兴垦区管理委员会,杨卫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56号原告启东市寅兴垦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东侧寅兴垦区。法定代表人XX新,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顺意、张倬,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寅兴垦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杨卫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启东市寅兴垦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桢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婕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