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强某某,女,194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熙春
审 判 员 张开红
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