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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575号

强某某与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强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强某某,女,194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熙春

审 判 员  张开红

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