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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176号

贺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76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被告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伟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