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2刑初82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会秋,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鞍山市台安县新台镇云柳村3组。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会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欣、于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会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3日,被告人许会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分行新兴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110007758915的信用卡。在信用卡使用期间,被告人许会秋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会秋已透支人民币11036元,经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广场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许会秋仍未支付欠款,截止至2015年1月4日,被告人许会秋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29536元。2015年5月11日,公安人员在鞍山市新兴市场二楼将被告人许会秋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许会秋已经返还银行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会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连俊的证言、开卡申请、催收历史记录、交易明细、还款明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会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9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会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被告人许会秋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9536元,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考虑其自愿认罪,且已返还部分本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会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二、责令被告人许会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分行新兴支行14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