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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终47号

胡兴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兴武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终4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兴武(别名向峰),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兴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97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胡兴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胡兴武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胡兴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兴武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兴武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9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 羽

审判员 余 华

审判员 李青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牟其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