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2民初10号原告何云华,女,汉族,1962年6月20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被告黄金福,男,汉族,1960年7月27日生,文盲,云南省永胜人,农民,住永胜县。被告何秀华,女,汉族,1957年2月23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原告何云华诉被告黄金福、何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何云华以放弃债权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云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慧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银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