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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871号

郑小琴与金微华、周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小琴,金微华,周邦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71号原告郑小琴。被告金微华。被告周邦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琴与被告金微华、周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