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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331-3号

高院平与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院平,彭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331-3号原告高院平,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委托代理人阙晓珉,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黎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高院平与被告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院平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3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世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芷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