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331-3号原告高院平,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委托代理人阙晓珉,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黎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高院平与被告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院平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3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世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芷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