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4058号罪犯潘富林,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布依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富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潘富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富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系同类累犯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富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富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