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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异4号

吉林省诚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城项目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诚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异4号异议人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华,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诚信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杰,系董事长。申请人吉林省诚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1)法院在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四户房屋不是异议人抵顶给安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房屋,安阳公司对此四户房屋无处置权;(2)该四户房屋亦不是异议人的财产,该四户房屋被政府安置,异议人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异议人对法院保全的房屋予以处置的行为有过错,以(2015)白洮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异议人名下的其他房屋,与法无据。综上,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异议人名下房屋的查封,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省诚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对其名下,已顶抵给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4户房屋予以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但该4户房屋仍被转交给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导致保全物无法执行。执行机关认为,保全物执行不能,异议人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过错,故将其名下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认为执行机关的查封行为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成立,因其不是本案履行给付义务人,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维持异议人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大伟

审 判 员  刘兆杰

人民陪审员  胡 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秋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