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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937号

河北万浦钢材有限公司与吴计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万浦钢材有限公司,吴计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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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937号

原告:河北万浦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307辅线博山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温庆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超,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海平,公司员工。

被告:吴计阔。

委托代理人:臧济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浦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计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浦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万浦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红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月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