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1152号原告安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于某。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安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林风雷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自由恋爱,201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及被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及子女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筝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