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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191号

韩秀珍与郝乾程、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秀珍,郝乾程,李海霞,张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191号申请执行人韩秀珍,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郝乾程,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海霞,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第三人张建华,男,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韩秀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郝乾程、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张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郝乾程、李海霞担保,保证被执行人郝乾程、李海霞在2015年2月1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韩秀珍全部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郝乾程、李海霞未能在担保期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郝乾程、李海霞依照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应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韩秀珍欠款的义务由执行担保人张建华代为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明 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