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651912-0),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莘阳大道润锦苑1号楼。负责人蔡卓云,行长。委托代理人缪海飞,系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周华,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爱娟,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阳光锻压厂(组织机构代码:72006280-8),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前洋村。法定代表人任建珍,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仁荣,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慧敏,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华、王爱娟、瑞安市阳光锻压厂、陈仁荣、张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华、王爱娟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借款本金4073498.4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瑞安市阳光锻压厂、陈仁荣、张慧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周华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东路259号(产权证号:00××43),被执行人王爱娟名下有多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皇都大厦301室(产权证号:00××07)、瑞安市玉海街道皇都大厦302室(产权证号:00××11)、瑞安市玉海街道皇都大厦303室(产权证号:00××10)、瑞安市玉海街道皇都大厦305室(产权证号:00××08)、瑞安市安阳街道嘉宝锦园A幢3单元301室(产权证号:00××75)、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大道聚鑫城1幢1单元701室(产权证号:00××17),被执行人陈仁荣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263号云海小区3幢12D室(产权证号:00××48),上述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因上述房产均已设定银行抵押,本案目前暂缓处置,被执行人瑞安市阳光锻压厂名下有一处厂房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前垟工业区(产权证号:00172244,土地证号:瑞国用2007第37-3号),本院已依法予以拍卖,拍得案款3530000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诉讼费、预留税款等,已由申请执行人暂时领取2000000元,被执行人张慧敏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阳光锻压厂名下有牌号为浙C×××××五菱客车和浙C×××××丰田轿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实物无着落,无法实施扣押。被执行人周华、王爱娟、陈仁荣、张慧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市阳光锻压厂的厂房已拍卖成功,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11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伟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