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华贵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燕,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和平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刘英杰,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审被告张百学,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上诉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和平租赁站、原审被告张百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少骏
审 判 员 解 杰
代理
审判员 X X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恩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