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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财保14号

万德成与龙德刚,李家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万德成,张立兵,刘玉连,李家才,龙德刚,吴高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财保14号申请人万德成,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立兵,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玉连,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家才,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龙德刚,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高平,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万德成与被申请人张立兵、刘玉连、李家才、龙德刚、吴高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万德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申请人张立兵、刘玉连、李家才、龙德刚、吴高平工程款予以扣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德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立兵、刘玉连、李家才、龙德刚、吴高平工程款予以扣留。申请人万德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鸿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平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