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财保14号申请人万德成,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立兵,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玉连,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家才,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龙德刚,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高平,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万德成与被申请人张立兵、刘玉连、李家才、龙德刚、吴高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万德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申请人张立兵、刘玉连、李家才、龙德刚、吴高平工程款予以扣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德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立兵、刘玉连、李家才、龙德刚、吴高平工程款予以扣留。申请人万德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鸿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平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