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第162号原告平昌县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军,系总经理。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海,系经理原告平昌县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昌县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红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