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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53号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53号原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建勤,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 判 员  胡杰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胡鸣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