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53号原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建勤,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 判 员 胡杰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胡鸣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