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5767号原告马八县,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中亿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原告马八县与被告济源市中亿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4日被告济源市中亿锌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济源市玉川工业园区中的锌业浸出、萃取车间、宿舍楼工程发包给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该工程系其带领农民工进行施工,原材料系其个人垫资。两个车间及宿舍楼完工之后,共欠其工程款750万元,其中欠农民工工资200万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农民工工资款200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济源市中亿锌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但该公司的名称应为济源市中亿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八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