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716号原告乔桂芝。委托代理人侍述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茆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桂芝与被告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桂芝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桂芝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桂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乔桂芝负担。
审判员 陶亚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