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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716号

乔桂芝与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桂芝,茆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716号原告乔桂芝。委托代理人侍述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茆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桂芝与被告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桂芝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桂芝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桂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乔桂芝负担。

审判员  陶亚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