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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23号

赵治新与徐小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治新,徐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23号原告赵治新。被告徐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治新诉被告徐小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治新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治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治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赵治新负担。

审判员  李继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旭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