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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172号

郑立好与北京首建恒信劳务有限公司、薄立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立好,北京首建恒信劳务有限公司,薄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72号

原告:郑立好。

被告:北京首建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佟喜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薄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立好诉被告北京首建恒信劳务有限公司、薄立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立好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立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立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郑立好负担。

审判员 么 伟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