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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251号

魏洪源与白根辉、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洪源,白根辉,刘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251号原告魏洪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白根辉,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刘欣,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源诉被告白根辉、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根辉、刘欣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魏洪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根辉、刘欣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庆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耀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