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生于1975年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石屏乡三桂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74693179-2。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健申请执行古蔺县银叶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李健可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昊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