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481号原告解晓冬,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祝小刚,男,37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解晓冬诉被告祝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利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