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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481号

解晓冬与祝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解晓冬,祝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481号原告解晓冬,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祝小刚,男,37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解晓冬诉被告祝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利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