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122号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三明奥通商贸有限公司,(梅列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5991-4。法定代表人黄素红,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35051-2。法定代表人黄毅,职务董事。被执行人黄素红,女,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毅,男,汉族,1958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颜耀军,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兰燕芬,女,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华铨,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连乐源,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仕雅,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詹秀娇,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执行人朱学邦,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本院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6年2月2日移送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一案由大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春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刘仙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