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150号申请执行人邹昭年,女,汉族,1962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潘万峰,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生。被执行人赵红,女,汉族,1976年10月31日生。申请执行人邹昭年与被执行人潘万峰、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潘万峰、赵红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潘万峰、赵红名下有三处房产,但已在审理中被保全,因该房产全部涉有抵押,且其他法院已在我院前查封,故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潘万峰、赵红名下无车辆;无工商登记;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5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伟萍执 行 员 张同德执 行 员 韩先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夏颖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