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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456号

金某某诉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好庆,牛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金好庆,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6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牛贵,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4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好庆诉被告牛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金好庆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滨

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

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