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金好庆,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6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牛贵,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4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好庆诉被告牛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金好庆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滨
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
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