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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977-1号

庄天恩与陈恒、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4-1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天恩,陈恒,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977-1号原告庄天恩,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应县,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恒,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昆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增鸣、黄振斌,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天恩与被告陈恒、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天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维山

审 判 员  张鸿玲

人民陪审员  张文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尤燕玲附件: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