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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215-1号

黄册、黄永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册,黄永建,柳慧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黄册,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黄永建,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柳慧婵,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黄册与被执行人黄永建、柳慧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永建、柳慧婵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永建、柳慧婵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49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