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40号
原告:毕迎新,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生,职业不详,现住大安市。
被告:宋文起,男,汉族,1966年6月9日生,农民,现在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景春
代理
审判员 胡春洋
人民陪审员 姜文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雨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