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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585号

辛向杰与被告卫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辛向杰,卫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585号原告辛向杰,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卫大强,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向杰与被告卫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向杰于2016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向杰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