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585号原告辛向杰,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卫大强,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向杰与被告卫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向杰于2016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向杰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