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02419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
被告:郭士军,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陈代录,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陈玉录,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士军、陈代录、陈玉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孝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庆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