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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02419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士军、陈代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军,陈代录,陈玉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02419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

被告:郭士军,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陈代录,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陈玉录,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士军、陈代录、陈玉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孝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庆标 百度搜索“”